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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准则

所有根据1961年《婚姻法》第四部分第一章C节注册的婚姻证婚人都必须遵守执业守则。这是强制性的,如果不遵守,他们将受到纪律处分。

当然,如果您觉得有问题,请随时与我沟通,我会尽力解决。我希望尽我所能让您拥有完美的一天,并抓住一切机会纠正您可能遇到的任何问题。同时,如果您希望就任何未解决的投诉继续进行,您可以联系总检察长,这应该能让您感到安心。

婚姻证婚人行为准则

《婚姻司仪执业守则》载于2017年《婚姻条例》附表2。

1. 本行为准则的适用范围 本行为准则适用于婚姻证婚人。

注1:婚姻证婚人是根据1961年《婚姻法》第四部分第一分部C小节注册的人:参见该法第5(1)款。

注2:根据该法第39I(1)(b)条,如果婚姻司仪登记官确信婚姻司仪未履行该法第39G条规定的义务(包括本实务守则),则登记官可对该婚姻司仪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2. 高标准的服务 婚姻证婚人必须在其职业操守和实践中保持高标准的服务。这包括(但不限于)确保以下几点:(a)婚礼仪式上得体的个人形象;(b)准时参加婚礼仪式;(c)文件准备和婚礼仪式主持准确无误。

3. 认识到婚姻的意义 婚姻主持人必须认识到婚姻和结婚仪式在澳大利亚社会、文化和法律上的意义,以及牢固和相互尊重的家庭关系的重要性。

4. 遵守《婚姻法》及其他法律 婚姻司仪必须:(a) 遵守适用于其的《1961年婚姻法》和《2017年婚姻条例》的规定;(b) 遵守联邦以及其主持婚礼的任何州或领地的法律;(c) 在提供婚姻司仪服务时避免非法歧视。 (《四级司仪证书》CHC41015 学生手册,2021年9月修订版,V1.2,第24页)

5. 结婚仪式的一般要求 结婚证婚人必须尊重结婚仪式对当事人及其他筹办人员的重要性。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a) 向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指导,帮助他们选择或安排结婚仪式,包括协助当事人决定是否需要或适合进行结婚仪式彩排;(b) 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和保密性,包括:(i) 安排合适的场所与当事人面谈;(ii) 妥善处理个人文件和个人信息;(iii) 维护合适的设施,确保记录的安全存储;(iv) 确保尽快归还所有属于当事人的个人文件(除非为仪式需要保留文件);(c) 告知当事人如何就结婚证婚人提供的结婚服务向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任何疑虑或投诉。

6. 对家庭关系服务的知识和理解 婚姻证婚人必须:(a) 掌握社区内适当的家庭关系服务的最新信息;(b) 告知婚姻双方可获得的各种信息和服务,以增进和维系他们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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